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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施行新统计管理条例加强统计执法力度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作者:法制网 杨傲多
四川施行新的统计管理条例加强统计执法力度


 

拒绝提供统计数据将受处罚


  为了加强统计力量配备和统计执法,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近日经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已开始施行。四川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修订,为规范四川省的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乡镇街道设置统计机构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耸岗指出,乡镇统计是统计数据的重要源头,解决四川省乡镇统计基础薄弱问题,对于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和党委、政府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四川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同时又避免过多配置兼职人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配置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

 

明确统计代理法律地位


  统计代理制度作为降低行政成本,扩大社会参与管理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模式,目前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发展较快,效果也较好。

  卢耸岗指出,四川省的统计代理市场和统计代理行为仍需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地方性法规不宜对统计代理机构的设立进行规定。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可以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统计代理的法律地位。新修订的条例还就统计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统计人员应具从业资格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位法中对统计人员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问题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新修订的条例对统计人员作出的从业资格要求能够保证从业人员基本业务素质,让统计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何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

 

建立完善统计检查机制


  在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州提出,应当加大统计执行力度,加强统计力量配备。通过建立完善统计检查机制,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和决策的科学性。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数据进行稽查核实。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专章明确统计违法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对统计违法行为种类有较大调整,行政处罚力度有所加大,行政处分机关的权限和责任进一步明确。

  新修订的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进行了逐条划分。统计调查对象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这五种行为包括:拒绝提供统计数据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